中港兩地的沈默

| 港飄札記 中港兩地的沈默

因為近來多了穿梭中港兩地,於是,對內地的一些法制多了認識,就是面對官家審查時的「沈默」態度,兩地的法制已大不同。

香港承襲了普通法系的傳統,沈默權是一項受到憲制性法律和普通法嚴格保障的基本人權,核心原則是控方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人無需證明自己無罪。因此,當事人面對警方盤問、拘捕或在法庭審訊時,均享有完全的沈默權。

再者,香港法律明確規定,法官或陪審團絕不能僅僅因為嫌疑人或被告人選擇保持沈默,就將其推斷為「作賊心虛」或直接推定有罪。

保持沈默是法定權利,不能作為加重刑罰的依據。不過,如果被告人主動選擇放棄沈默權並認罪,通常會獲得一定幅度的減刑,通常為三分之一。

而於中國內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這表明在內地現行法律框架下,犯罪嫌疑人原則上不享有完全等同於普通法系那樣的「沈默權」。如果嫌疑人拒絕回答、編造謊言或拒絕認罪,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被認定為「認罪態度差」、「毫無悔罪表現」。雖然法律不允許「僅憑沈默定罪」,但如果其他證據充分且確鑿,這種「不認罪」的表現通常會導致其無法享受減輕或從輕處罰的機會,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往往會被趨向於「從重」裁量。

然而,即使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但《刑事訴訟法》同時也規定了「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也就是俗稱的「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

入鄉隨俗,由不得我不加深認識內地的法制,以免誤踩紅線而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