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樂風集團的廿釐殺局

| 千語德財 香港樂風集團的廿釐殺局

自小,我老父就不時叮囑我,此生此世,絕不能做別人的財務擔保;我,有將這段話放上心,並付諸實行,只要有人跟我提及擔保,我即婉拒離場。

就是所擔保的,是我有份的公司。

我發覺,很多人投資私人公司或項目,以為「有限公司」的架構可以將個人風險鎖定。但還請記著,一旦你簽署了個人擔保,這道法律防火牆就會瞬間瓦解,意味著你將公司的「有限」債務變成了你個人的「無限」債務。如果公司無力還款,債權人有權直接跨過公司,向你個人追討全部欠款、利息及法律費用。換言之,你簽個人擔保,是拿自己的個人身家(如自住物業、銀行存款)作賭注。

你用有限公司名義跟大發展商租用商用單位,如恆基或恆隆的場,通常租約要公司擁有者做個人擔保,就是怕你玩一季就開始欠租,若只跟有限公司簽約,追不回,且被租戶經常無故離場所玩死。

自己100%擁有的有限公司以自己名義作個人擔保,無可厚非;然而,有限公司有很多股來,你系其中一個,你居然自己狗衝出嚟做公司的個人擔保,就愚不可及。

香港樂風集團涉及大量小股東,居然還包括具學養的大學教授、和「精甩尾」的地產代理等人士,竟簽署了個人擔保,而面臨高達20釐的過期罰息,甚至隨時被迫宣告破產,真匪夷所思。

在樂風的相關貸款案件中,涉及高達 20釐的違責過期罰息。許多小股東在簽署文件時,據傳有部分是在2023年聖誕節前夕等倉促時間下簽署,可能出於對大股東的信任或交情,或急於解決項目眼前的資金問題,並未認真審閱或完全理解條款的嚴重性…….

20釐!是20釐,20釐復利或罰息,在短時間內就能將一筆債務滾大到令人無法承受的地步,真的要寫三次才夠恐怖感!

我地必須分清「投資」與「借貸擔保」的分別!你只是持有股份,不代表你有義務為公司的日常營運或過渡貸款背負無限的個人債務。如果項目需要股東提供個人擔保才能繼續,這本身就是一個極度危險的紅旗信號,你還不割肉離場,卻更進一步是泥足深陷…….

儍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