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行中國國家稅法框架,境外物業稅並非「新設稅種」,而是「全球徵稅」的延伸。事實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國稅務居民需就其全球所得在境內申報納稅。所以,中國稅務居民在海外持有房地產並取得租金收入或出售房產變現,按規定均需在中國申報繳納 20% 的個人所得稅。
當然,根據中國跟境外的雙邊稅收協定,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通常可以在中國應納稅額中按規定進行抵免。
那麽,因為香港有物業稅,所以內地人將香港單位放租,該已交稅,中央該收不了這個稅吧!可是,中國內地的「財產租賃所得」個稅稅率為 20%,內地稅務機關依然保有追徵 5% 差額的權利。
香港沒有資本增值稅,那內地人在香港出售物業所賺,中央絕對可收20% 的個人所得稅。過去,內地稅務機關很難追查內地居民在香港轉讓物業的收益,主要受限於稅務信息透明度。然而,近年內地稅務機關已加大對高淨值人群「境外所得」的稽查力度,隨著香港與內地全面深化稅務協作,針對跨境不動產交易的「專項數據交換」在技術和機制上已不存在障礙。
最可怕的是,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未按時申報境外所得不僅需補繳稅款,還按日加收 0.05% 的滯納金,年化約 18.25%,嚴重者可處以未繳稅款 0.5 倍至 5 倍的罰款。
若中央認真執行此等稅項,兼date back 過去廿年,追回的稅款,數目可以很龐大。